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,互聯網已成為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,深刻改變著信息傳播方式與社會交往模式。其中,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(如微信公眾號、微博賬號、短視頻平臺賬號等)作為信息內容生產與分發的重要載體,在促進信息交流、豐富網絡文化、服務社會大眾的也出現了一些亂象,如虛假信息傳播、侵權假冒、惡意營銷、數據造假、非法網絡公關等,擾亂了網絡傳播秩序,侵害了公眾權益。為促進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17年9月7日發布了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并于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。該規定的出臺,標志著我國在互聯網信息服務,特別是公眾賬號管理領域的法制化、規范化邁出了關鍵一步。
《規定》全文共十八條,核心在于明確了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(即平臺方)和使用者(即賬號運營者)的責任與義務,構建了全流程、多方位的管理體系。
《規定》強化了平臺的主體責任。要求平臺方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,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,建立健全用戶注冊、信息審核、應急處置、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。平臺應對公眾賬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,建立黑名單制度,對違法違規賬號采取警示、限制功能、暫停更新、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,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。這促使平臺從單純的技術提供者轉變為負責任的“守門人”,必須主動加強對平臺內信息的治理。
《規定》細化了賬號運營者的行為規范。要求運營者遵守法律法規,堅持正確導向,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生產發布健康、向上、向善的優質內容。運營者應對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承擔主體責任,不得利用公眾賬號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,如編造虛假信息、傳播違法不良信息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、非法獲取或泄露他人個人信息、實施網絡欺詐等。針對當時突出的“標題黨”、抄襲侵權、刷量刷粉等問題,《規定》也提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要求。
《規定》強調了“后臺實名、前臺自愿”的原則。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“后臺實名、前臺自愿”的原則,對使用者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、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。這一原則在保障用戶言論自由的為溯源追責提供了基礎,增強了網絡行為的可追溯性,對遏制網絡謠言和非法活動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《規定》還注重保護用戶權益和促進行業自律。要求平臺保護用戶信息知情權和選擇權,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捆綁服務或附加不合理條件。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,制定自律公約,推動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、使用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、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。
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的頒布實施,是完善我國網絡空間治理體系的重要舉措。它并非要限制互聯網的活力與創新,而是旨在劃清行為邊界,遏制亂象,為優質內容的創作與傳播營造清朗空間。實踐證明,《規定》的實施,配合后續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的完善(如《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》等),有效規范了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活動,提升了平臺治理水平,促進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健康繁榮發展,使互聯網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,造福于人民。隨著技術形態和應用模式的不斷演進,相關的管理理念與措施也需與時俱進,持續構建更加完善、高效、透明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治理新格局。